厦门祺升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82号
厦门祺升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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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山村大松里55号
法定代表人:龙洪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工作安排到你单位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同福路567号3#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你单位厂房一层生产车间内的炼胶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5年9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9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发票和说明等材料,证明你单位炼胶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27.5万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规﹝2024﹞3号)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1”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