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业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改﹝2025﹞12号
厦门鑫业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XTNK09P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兴隆东里1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隆东里16号102室,主要经营管道疏通及检测服务、化粪池清理及污水处理、隔油池清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工程泥浆清理服务等业务。因群众投诉,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厦门市莲花镇窑市村龙虾自然村琦头洋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相关人员使用一台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槽罐车,车牌号:DF5053)在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龙虾自然村琦头洋南侧村路旁排放含水泥沙,含水泥沙的污水流入农田旁的水渠(距离排放点位2米左右),我局委托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你单位所排污水的pH为7.4(无量纲)、悬浮物浓度为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93.1mg/L、氨氮浓度为85.6mg/L、总磷浓度为0.42mg/L。根据你单位废水排放去向,废水排放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的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和氨氮。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4日、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污染源现场采样情况记录表》及2025年8月7日、8月12日、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8月4日在实施执法检查及8月5日委托检测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采样检测时你单位正在排污,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的事实;
2、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5年8月18日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ZCTBJB25080070QW6-08),证明8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测结果超标的事实;
4、2025年8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5、《厦门市水污染排放标准》(DB35/322-2018),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适用执行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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