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业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1-20 09:41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罚﹝202583

厦门鑫业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XTNK09P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兴隆东里16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58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隆东里16号102室,主要经营管道疏通及检测服务、化粪池清理及污水处理、隔油池清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工程泥浆清理服务等业务。因群众投诉,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厦门市莲花镇窑市村龙虾自然村琦头洋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相关人员使用一台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槽罐车,车牌号:DF5053)在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龙虾自然村琦头洋南侧村路旁排放含水泥沙,含水泥沙流入农田旁的水渠。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584日、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及202587日、8月12日、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84日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向水体其他废弃物,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的事实;
    2、202584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58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4、2025818日中测通标(厦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ZCTBJB25080070QW6-08)和《厦门市水污染排放标准》(DB35/322-2018),证明85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测结果超标,进而证明你单位所排放的含水泥沙属于水污染物的事实。

我局于20251020日向你单位送达《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同)环罚告﹝202512),告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规﹝2024﹞3号)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三)水污染防治类-2”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 2025年10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反映“一是我司配合调查和处理。在被检查发现问题后,我司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主动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对认定的违法行为有异议,《告知书》认定我司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但实际上我司排放的不是废水,而是泥沙土,只是含有少量水,认定我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准确。三是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我司将积极主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证不会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请求对环境违法行为重新认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研究,我局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重新认定,认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3”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