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荣圣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23 15:03 字号: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同)环改﹝202519

厦门荣圣兴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12321315M

地址:厦门同安区同集北路556号-6

法定代表人:康春华

我局经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厦门同安区同集北路556号-6,主要从事包装印刷生产项目。根据2025年“双随机”执法工作安排,结合测管联动,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印刷车间印刷机共5台,现场检查时4台印刷机正在生产。厦门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总排口进行采样,你单位环保专员杜凤娇全程配合。厦门市环境监测站2025年12月18日签发的《厦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书》(报告编号:厦监字第20251062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总排口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平均值为57.3mg/m³,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表2生产工艺废气中有机气态污染物(排气筒)排放限值-印刷生产企业: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³。因此,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超出《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5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调查取证照片、《现场采样记录表》,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单位环保专员杜凤娇全程陪同并现场确认的事实;

2、20251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3、2025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厦门市环境监测站签发的《厦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书》(报告编号:厦监字第20251062号),证明2025125日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标因子为非甲烷总烃

4、20251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当事人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

5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证明你单位气排放适用执行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20251222

 

 

 

 

1.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同安区司法局,地址为厦门市同安区凤山路9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