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麟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21 16:24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罚[2019]610

 

行政执法相对人:周云麟

身份证号码362**********417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霞峰镇大洋村毛舍坑10附1号

经营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20号-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佛具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从事佛具生产,生产中有油性漆喷漆作业,喷漆房设置一个水帘和两个排气扇,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生产中手刷固化剂、水性漆、擦蜡等也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上述事实,有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19]7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向我局提出申辩。我局认为该申辩理由不足以作为撤销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并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13-1项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