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雅卫浴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1-10 09:39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0]17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吉雅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24399M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20号102单元西区

法定代表人:朱惠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事卫浴配件及卫浴设施生产,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陆续增加6台油压机(压膜机),2017年12月增加打磨车间和除尘设备,导角机2台,测压设备1座3台,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19年11月1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1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存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5、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照你公司生产工艺,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类项目。

6、你公司提供的购买新增设备的发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新增设备总投资额为107.543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19]1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1项标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或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新增总投资额2.5%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