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家氏兴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19]729号

发布日期:2019-12-30 16:06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19]729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家氏兴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2YPX3P11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前进村苏营三里286号1号厂房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谢忠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自2019年7月起在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黎安林柄91号从事板式家具生产,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办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19年9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事实。

2、现场执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且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是100万元。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19]1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辩。申辩意见有如下几点:1、我司属于小型加工厂,注册公司时填报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但实际投产资金只有40万元。2、因本人初次创业,加上创业初期资金周转困难,家庭负担沉重,尚有创业贷款等压力,为了配合整改工作,厂房搬迁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带来的巨额费用已无力承担。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经会议讨论,认可你公司提交的发票、合同等证据,决定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根据实际投资额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1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或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翔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