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诚瑞翔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21 15:20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0]347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诚瑞翔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8277162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北路1296-12号

法定代表人:何米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生产PVC木工套管、柱子垫块、穿墙螺杆、铝模套管等,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注塑机、挤塑机正常生产,均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生产过程中,注塑机、挤塑机车间门窗均敞开。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年10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0月1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注塑机、挤塑机均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生产过程中,注塑机、挤塑机车间门窗均敞开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你公司报批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关于厦门诚瑞翔工贸有限公司PVC木工套管、铝模套管、柱子垫块和穿墙螺杆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翔审[2020]132号),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类且环评批复里要求你公司全面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的设计、运行管理和维护,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0]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主要内容:1、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同环保公司进行废气处理方案设计,并签订施工合同,截至11月30日已完成注塑挤塑车间废气集气设施的安装,废气配套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旋风除尘+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置。2、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厂界、挤塑、注塑车间外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根据检测报告,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的排放浓度符合《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的排放限值。3、受疫情影响,订单很少,经营困难。

针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违法事实清楚,鉴于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已安装完成,且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轻微,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13-3档违法情形:“生产单元或工序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和收集系统,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或直排,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13-2档:“处6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