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12-31 15:21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0]332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江汉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127878XU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单元H

法定代表人:赵俭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对你公司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厦门双瑞新材料产业区A区后的堆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厦门双瑞新材料产业园A区后的堆场进行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维修,并进行露天喷漆和刷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任何收集处理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年9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9月17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珊、2020年9月18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月芹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存在露天喷漆,产生的废气未采取任何收集处理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0年11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进行露天喷漆和刷漆,使用的为油性漆。

3、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五)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0]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