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13 15:20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08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升通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01680U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霞美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525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翔安区内厝镇霞美村724号,主要从事升降电梯生产。检查时你公司西面围墙边铁皮搭盖场所内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场所四周未密闭,喷漆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喷漆作业使用的为油性油漆。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52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5月27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在未密闭空间进行喷漆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厦门市环保局翔安分局审批意见》(厦环翔审[2010]综009号,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类。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72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1]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29375.00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