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普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1]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4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华普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3048K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洪前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CHARLES TZE-AN TUAN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对你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实际生产地址为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2001号,主要从事观赏性鱼饲料及胡萝卜清洗。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你公司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大门外露天堆放一堆污泥,污泥渗水直接流往路面。经调查,该污泥系你公司胡萝卜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泥土跟胡萝卜叶子。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4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2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清洗污泥堆放公司大门外露天,污泥渗水直接流往路面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1]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