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1]218号)

发布日期:2021-08-20 15:52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18

 

行政执法相对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239252934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968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11日对你公司承建的新福厦高铁8标一分部工程现场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新福厦高铁8标一分部工程项目位于内厝镇花枞村南面。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工程项目材料堆场内堆放的碎石、石粉和洞渣未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6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61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工程项目材料堆场内堆放的碎石、石粉和洞渣未采取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我局于202173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1]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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