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1]219号)

发布日期:2021-08-23 15:53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19

 

行政执法相对人:陈木明

身份证号码350********010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东寮村下洋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2021514日移交案件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发现你于2009年开始以个人名义在翔安区经营废机油收购,201681日废机油被正式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后,你继续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转卖的经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直至2019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调查询问笔录能确定,你201681日后,出售收集的废机油16次,共计收款233483元。其中能确认的收益为21000元。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2161日、7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存在无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废机油的经营活动。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证明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3、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4、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我局于20218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1]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

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主要内容:1、违法行为自2019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之日至今已超过2年,且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已结案,申请不予处罚;2、本人收入微薄,每月只有二三千,若要罚款,后续可能需要分期两年缴款,每月1000元。

针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会议讨论认为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废机油违法事实清楚,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至发现之日未超过两年,决定不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及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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