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锋昊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12 11:36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6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锋昊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2CY0617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号豪利大厦2号办公楼703室法定代表人:宋雪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对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溪尾溪西里502号,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时,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此地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电路板、废含油铁屑、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现场生产经营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情况。

  2.2023年5月26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及法定代表人确认的环境违法事实。

  3、过磅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过磅危险废物情况,废电路板、废硒鼓、废墨盒、含油铁屑、废铅酸蓄电池共计7584kg。

  4、你公司营业执照,宋雪萍、葛辉辉、葛新飞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受调查三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24号-3),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厦门锋昊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