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山米特(厦门)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07 10:43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0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良山米特(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11743F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18号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TEOH BOON CHONG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8日至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18号407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良山米特(厦门)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在勘察地址从事SMT加工。工艺流程为:LED灯珠-贴片-点胶-固化-回流焊-包装产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2台贴片机正在作业,回流焊及点胶固化产生的废气合并到总排气管引至楼顶直接排放,排气筒高度离楼顶风机出口约1米,在排气筒末端设置一个采样孔。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设置不符合《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323—2018)中“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锅炉和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T 55、HJ 75、HJ 76、HJ 732 的规定”的要求。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生产情况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设置情况。

  2、2023年1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3、2023年12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3〕1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