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建宏工贸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09 10:18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环(翔)不罚告字〔20249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兴建宏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79W10L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岗中路98号A栋1楼110

法定代表人:方光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3年12月26日至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内岗中路98号A栋1楼110现场勘察,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厦门兴建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在勘察地址从事铁件加工,生产工艺为铁件-切割-冲压-焊接-打磨-喷粉-固化-成品。主要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不能提供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台账,部分原材料与危险废物一同堆放在危险废物仓库内。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12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情况

2、2023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事实。

3、2023122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2023年12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材料,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种类及贮存管理要求。

5、2023年12月27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材料,证明你公司已完成对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问题的整改。

6、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向你出具《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翔)不罚告字20249),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现场检查后,你公司已立即对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现危险废物存在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的情形。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附件2《首违不罚清单》第4点“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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