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瑞翔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3-14 10:23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18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瑞翔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13MA34KCE4XQ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东路272号B1-2

法定代表人:林美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7日对厦门瑞翔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翔安区内厝镇赵岗东路272号钢构厂房B1-2,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加工,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破碎造粒一体机,主要生产工艺为:回收料-分拣-投料-破碎-冷却造粒-打包。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台破碎造粒一体机均在生产。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昼间生产噪声监测结果为:噪声监测点1#76dB(A)、噪声监测点2#72dB(A)、噪声监测点3#73dB(A)、噪声监测点4#63dB(A);夜间生产噪声监测结果为:噪声监测点1#76dB(A)、噪声监测点2#72dB(A)、噪声监测点3#72dB(A)、噪声监测点4#64dB(A)。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昼间65dB(A)的排放限值、夜间55dB(A)的排放限值,你公司生产噪声排放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1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采样单、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采样情况。

2、2024年1月29日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56471134),证明你公司厂界的环境噪声检测结果

3、2024年1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材料,证明你公司噪声排放适用标准及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

4、2024年1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材料,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40227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03月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