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责改〔2024〕51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E96E51
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御踏石路5-1号第四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
我局于2024年08月28日至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御踏石5-1号第四层之二,主要从事LED显示模组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内有一制具清洗间,内设一台超声波清洗机和一台PBT清洗机,超声波清洗机使用SM-6000FCS清洗剂,PBT清洗机使用YM-17X-1清洗剂。根据你公司提供的MSDS显示,YM-17X-1清洗剂主要成分为二氯甲烷和四氯乙烯。
二氯甲烷和四氯乙烯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内明确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针对上述污染物,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未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使用的清洗剂情况。
2、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3、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公司配合调查人员的身份。
4、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证明二氯甲烷和四氯乙烯为有毒有害物质。
5、2024年8月28日、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材料安全数据表、出入库流水账及申请单,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清洗剂成分及使用情况。
6、2024年8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证明对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的风险防控措施要求。
7、2024年09月05日,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公司的整改情况。
8、2024年08月28日、2024年0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30日内改正前述行为,对二氯甲烷和四氯乙烯废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并将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