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鑫东海土石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30 15:07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6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市鑫东海土石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6935XJ

  住所:厦门市湖里运营中心5#楼7层06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安祝

  我局于2024年07月31日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163-165号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厦门市鑫东海土石方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在勘察地址为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中心码头区域岸壁和停车场工程提供土石方开挖及运输服务。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作业时排气口排放黑烟。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情况。

  2、2024年0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07月31你公司提供的土石方分包合同,证明你公司为东部体育会展新城新体育中心码头区域岸壁和停车场工程提供土石方开挖及运输服务。

  4、2024年07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2024年07月31日、2024年0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09月03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并于2024年09月03日送达。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