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膳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30 15:10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6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膳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34H67Y80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612号502、602

  法定代表人:卢光中

  我局于2024年07月19日至厦门膳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612号502、602,在此主要从事复合调味料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脱包-混合-煮制-包装-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建设有一条生产线,主要设备有三台煮锅、二台灌装机,建设项目自2022年底建成。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23项“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6*”的报告表类别。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无法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材料。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膳美食品加工”项目已建成。

  2、2024年0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复合调味料生产项目2022年12月建成,及你公司确认建设项目未获得环评审批。

  3、2024年0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别。

  4、2024年08月02日你公司提供的资产清单、票据及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46.222万元。

  5、2024年07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6、2024年07月19日、2024年0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7、2024年08月02日你公司提交的环保咨询服务技术合同书,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9月04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46号)并于2024年09月06日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向我局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结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确定你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事实、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等裁量取值(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肆拾柒元(¥5547.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