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艺光印包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63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市艺光印包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05487138C
住所:厦门翔安区巷北工业区(新龙翔工业园通用厂房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文
我局于2024年07月03日至厦门市艺光印包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新龙翔工业园通用厂房6号),主要从事镀铝纸和水晶标签生产加工。生产工艺为原料-涂布烘干-真空镀-回潮-模压-分切-包装。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材料自2017年9月通过原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审批,2017年5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机台维护过程中产生废机油,经查询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公司最新一次于2020年7月23日进行排污变更登记,登记信息未体现废机油。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7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生产情况及废机油产生情况。
2、2024年07月03日你公司提交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3、2024年07月0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资产材料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配合调查人员身份及公司类型。
4、2024年07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5、2024年07月04日,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改〔2024〕41号),证明我局责令改正情况。
6、2024年07月25日你公司提交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7、2024年07月03日、2024年07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09月04日出具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结合执法人员调查情况确认你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子取值后(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