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鸿光学(厦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62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大鸿光学(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52176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界头路2002号
法定代表人:许书熙
我局于2024年07月01日至大鸿光学(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界头路2002号1-4楼,在此主要从事眼镜生产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米-注塑成型-研磨-清洗-抛光打磨-半成品组装-喷涂-印字-组装。注塑、喷涂、印字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配套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处理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一楼生产车间注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设置排气扇向外排气,生产车间未密闭。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07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现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情况。
2、2024年07月01日、2024年07月04日你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批复情况、验收情况及污染物排放许可情况。
3、2024年07月01日、2024年07月0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4、2024年07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5、2024年07月04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6、2024年08月05日,你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营业额及员工人数说明,证明你公司企业类型。
7、2024年07月01日、2024年07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09月03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38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结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确定你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事实、环评文件类型、项目建设地点等裁量取值(详见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捌拾伍元(¥24285.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