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30 09:17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责改〔2024〕50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154554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古垵南路15-25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

  我局于2024年08月23日至合联胜利光电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古垵南路15-25号,在此主要从事光电子器件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配件:塑料米-注塑机成型-修边-检验-包装-成品;外壳生产:钢板-冲载-清洗-检验-包装-成品。注塑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高空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注塑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车间门窗均未密闭,亦未采取其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序车间的污染防治情况。

  2、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3、2024年9月11日你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验收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材料,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批复验收情况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工序。

  4、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6、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前述行为,按照要求注塑生产车间生产时进行密闭亦或采取其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