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和珩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责改〔2024〕56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和珩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1264896F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363号建邦大厦5楼G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长良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根据投诉信息对厦门和珩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民安大道垵边路408号之一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发现以下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民安大道垵边路408号之一,主要从事泡沫塑料制造,主要工艺流程:聚丙烯塑料米-实心板挤出成型-修边-超临界发泡-定型-入库。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PP厚板挤出机组1台、粉碎机1台、回收造粒机1台、导热油锅炉1台,发泡机7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造粒车间正在生产,发泡机开启5台。我局委托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西侧噪声排放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报告编号:TJT24111101),你公司厂界西侧点位昼间(21:10~21:45)生产噪声76dB(A);夜间(22:02~22:30)生产噪声74dB(A)。因此,你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的排放限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生产情况及周边情况。
2、2024年11月18日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JT24111101)、工况证明、监测样记录表等采样、检测记录材料,证明对你公司厂界环境噪声的采样情况及检测结果。
3、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证明你公司适用的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4、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5、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环境噪声,改正上述超标排放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7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我局。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