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和珩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16 09:38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和珩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1264896F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363号建邦大厦5楼G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长良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根据投诉信息对厦门和珩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民安大道垵边路408号之一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发现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上述生产经营地址从事泡沫塑料制造,主要工艺流程:聚丙烯塑料米-实心板挤出成型-修边-超临界发泡-定型-入库。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PP厚板挤出机组1台、粉碎机1台、回收造粒机1台、导热油锅炉1台,发泡机7台。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破碎造粒车间正在生产,发泡机开启5台。我局委托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西侧噪声排放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报告编号:TJT24111101),你公司厂界西侧点位昼间(21:10~21:45)生产噪声检测结果为76dB(A),夜间(22:02~22:30)生产噪声7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的排放限值。因此,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投诉单、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委托采样情况、你公司现场生产经营情况及周边生活环境情况。

  2、2024年11月18日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JT24111101)及采样当天的工况证明、监测样记录表等采样、检测记录材料,证明对你公司厂界环境噪声的采样情况及检测结果。

  3、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证明你公司适用的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4、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4年11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验收材料,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情况及适用的噪声排放标准。

  6、2024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7、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4〕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11月1日施行),结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确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后果、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违法事实、建设地点功能区划等情节确认裁量取值(详见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复核表),及该规则第十一条“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万柒仟元(¥3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