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杰(厦门)标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1-26 09:40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责改〔2024〕55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亚杰(厦门)标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D0ARA29X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翔安东路11466-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兰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至亚杰(厦门)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11466号一号厂房一层东侧,主要从事广告标识制作,主要生产工艺流程:铁件-切割-激光雕刻-折弯-焊接-打磨-喷漆-UV打印-组装-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切割、焊接、雕刻、抛槽工序正在生产。危险废物仓库内堆放2捆缠绕的废油漆桶有贴危险废物标签但未标明重量及产生时间,有1捆未及时贴危险废物标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的事实。

  2、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3、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4、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前述行为,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