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杰(厦门)标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14 09:42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翔)环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亚杰(厦门)标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MAD0ARA29X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翔安东路11466-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兰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至亚杰(厦门)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11466号一号厂房一层东侧,主要从事广告标识制作,主要生产工艺流程:铁件-切割-激光雕刻-折弯-焊接-打磨-喷漆-UV打印-组装-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切割、焊接、雕刻、抛槽工序正在生产。危险废物仓库有记录台账,仓库内堆放2捆缠绕的废油漆桶有贴危险废物标签但未标明重量及产生时间,有1捆未及时贴危险废物标签。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的事实,违法行为轻微。

  2、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及陈述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并于检查后第二日完成整改的情况。

  3、2024年11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4、2024年11月20日,我局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改〔2024〕55号),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的复查材料,证明我局责令改正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5、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0日等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公司出具《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翔)不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核查,你公司本次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厦环法〔2024〕5号)清单序号10:“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检查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日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你公司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