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景生家居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1-14 09:48 字号: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翔)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厦门景生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8XN60H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路168号1号楼4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袁漫淇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专项任务至厦门景生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地址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赵岗路168号1号楼402单元,主要从事定制家居生产加工,你公司建有1间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主要危险废物有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漆渣、废空桶、废活性碳、漆粉粉尘、污泥、废砂纸等。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外张贴的危险废物标识牌为旧版标识;执法人员查阅危险废物台账及平台转移联单填报情况,发现台账记录不规范,废过滤棉、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出库台账未及时记录。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交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材料,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公司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及部分台账记录不规范的事实。

  2、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后续调查情况及你公司确认的违法行为。

  3、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

  4、2024年10月31日,我局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责改〔2024〕54号),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4年11月5日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材料及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复查材料,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1日执法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出示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及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你公司出具《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厦环(翔)不罚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经核查,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检查后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厦环法〔2024〕5号)清单序号10:“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检查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规范,检查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日常危险废物管理及台账记录工作,规范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台账记录内容。  

  你公司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