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机)罚决〔2019〕402号
厦门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地址: 厦门市同安区圳南二路186号2#一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邵来拓 ,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91350212581299425N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闽D8P806车牌号的机动车于 2019年 12 月 4 日 14:51时在 枋湖北二路 (地点)经拍摄影像鉴定已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有下列证据为凭:
1、 视频 ;2、 \ 等 。
以上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 2020年 1月 16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环(机)罚告〔2019〕402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为第 1次被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1日
各区政府网站
各区生态环境局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生态环境网站
友情链接
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值班电话: 86-592-5182600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