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机)罚决〔2020〕R1号
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 :
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碗瑶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何友栋 ,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91350200761732636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闽D69815车牌号的机动车于 2020年 1 月 10 日 10:11 时在 你单位内 (地点)经检测,其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见下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有以下证据为凭:1、检测报告单;2、视频 等 。
检测报告单
国家标准 |
自由加速法 |
检测结果 |
GB3847-2018 |
限值:光吸收系数1.32 m-1
|
5.5 m-1
|
以上行为已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厦环(机)罚告〔2020〕R1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大写): 伍佰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到二类以上车辆维修企业对该机动车进行维修治理,并于接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湖里区安兜东路269号,联系电话:3671000)接受复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6日
各区政府网站
各区生态环境局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生态环境网站
友情链接
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值班电话: 86-592-5182600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