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机)罚决〔2020〕25厦门广盛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5-19 16:18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机)罚决〔2020〕25号

  厦门广盛兴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地址: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崎四组厂房二楼一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吴子兴      ,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913502127980836766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闽D31E10车牌号的机动车于 2020年  3 月 21 日 13:54 时在   凤南路  (地点)经拍摄影像鉴定已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有下列证据为凭:

  1、     视频      ;2、        \        等 。   

  以上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  2020年 4月 8 日向你(单位)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环(机)罚告〔2020〕25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参考《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2013年修订)第BC3-( 1 )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到二类以上车辆维修企业对该机动车进行维修治理,并于缴交罚款后十五日内到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湖里区安兜东路269号,联系电话:3671000)接受复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