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机)罚决〔2021〕CA38李瑞立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机)罚决〔2021〕CA38号
李瑞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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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3501********136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闽DE050N车牌号的机动车于 2021年 6 月 3日 15:44 时在 杏林大桥 (地点)经检测,其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见下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有以下证据为凭:1、检测报告单;2、 照片(视频 )等 。
检测报告单
双怠速(国家标准:GB18285-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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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空气系数(λ) |
低怠速 |
高怠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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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
HC/ |
CO/% |
H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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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 |
1±0.05 |
0.66 |
88 |
0.33 |
55 |
实测值 |
1.11 |
0.077 |
9 |
0.11 |
7 |
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厦环(机)罚告〔2021〕CA38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 元,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二类以上车辆维修企业对闽DE050N车牌号的机动车进行维修治理,并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湖里区安兜东路269号,联系电话:3671000)接受复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