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机)罚决〔2021〕L3号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机)罚决〔2021〕L3号
厦门路桥翔通股份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
地址: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市头村马头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郭金水 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913502006782874209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闽DC8758车牌号的机动车于2021年12月1日在翔安大道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1年12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 行驶照片;3.车辆行驶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视为超标排放,并依法处罚”,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环(机)罚告〔2021〕L3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户名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二类以上车辆维修企业对闽DC8758车牌号的机动车进行维修治理,并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湖里区安兜东路269号,联系电话:3671000)接受复检。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谷龙 赖彬 电话:2272815 2272885
地址:集美区集美大道路1999号 邮政编码:361021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