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可立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厦环(机)罚决〔2024〕W23号
厦门可立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40号盛通中心之二Z区124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77334X
法定代表人:黄秀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名下的闽DD1809(车牌颜色:黄牌)车牌号机动车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该机动车于2024年4月8日到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接受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检测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结果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有以下证据为凭:1.《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通知书》;2.《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350200022404081447060400)等。
检 测 结 果
转速 |
最大轮边功率 |
|||
额定转速/(r/min) |
实测(修正)VelMaxHP/(km/h) |
实测/Kw |
限值/Kw |
|
2000 |
54.01 |
136.7 |
99.6 |
|
光吸收系数/m-1 |
氮氧化物(NOx/10-6) |
|||
|
100%点 |
80%点 |
|
80%点 |
实测值 |
1.71(超标) |
0.34 |
实测值 |
307 |
限值 |
1.2 |
1.2 |
限值 |
1500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环(机)罚告〔2024〕W23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贰拾肆 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治理,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二类以上车辆维修企业对闽DD1809(车牌颜色:黄牌)车牌号的机动车进行维修治理,并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湖里区安兜东路269号,联系电话:3671000)接受复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频 于江泳 电话:2272815 2272885
地址:集美区集美大道路1999号 邮政编码:361021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