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旭尧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7-09 16:34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4103

 

厦门旭尧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72819373E

地址:厦门市集美锦园西二路15

法定代表人:陈裕云

 

2024年5月14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集美大队执法人员陪同省厅“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11部车辆检测过程数据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及1部车检测不合格后人为关闭电脑不上传数据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检测机构应按要求规范检测,并出具正确的检测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测,该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50元整。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5月9日涉案11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监控视频;

2.2024年5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3.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6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4. 2024年5月14日你单位出具的《车辆检测收费情况》,证明你单位为闽DC51Y5、闽DXS568等11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为每部车50元,合计550元;

5.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裕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沈森荣、林恒辉、周启能、孔鑫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沈森荣、林恒辉、周启能、孔鑫森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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