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威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7-09 16:35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412

 

厦门威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XCWROY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兴湖路15号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春娘

 

根据省厅提供的线索,2024年5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执法人员陪同省厅“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阅你单位的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存在擅自删除不合格检测数据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应保存排放检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因此,你单位存在不按技术规范进行车辆检测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85元整。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4月9日、4月17日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涉案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监控视频;

2.2024年5月15日、5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3.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4.2024年5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提供的《车辆检测收费情况》,证明该单位为闽D9YE67、闽D5Z328等2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为285元;

5.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春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赖天辉、刘黎智、李斯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赖天辉、刘黎智、李斯贤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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