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旭尧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83号
厦门旭尧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072819373E
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云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4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集美大队执法人员陪同省厅“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11部车辆检测过程数据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及1部车检测不合格后人为关闭电脑不上传数据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检测机构应按要求规范检测,并出具正确的检测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50元整。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5月9日涉案11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监控视频;
2.2024年5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3.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6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4. 2024年5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车辆检测收费情况》,证明你单位为闽DC51Y5、闽DXS568等11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为每部车50元,合计550元;
5.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裕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沈森荣、林恒辉、周启能、孔鑫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沈森荣、林恒辉、周启能、孔鑫森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福建省环境监察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违法1次;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10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测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伍佰伍拾元整,合计罚没款壹拾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