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威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82号
厦门威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XCWR0Y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兴湖路15号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春娘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省厅提供的线索,2024年5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湖里大队执法人员陪同省厅“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阅你单位的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存在擅自删除不合格检测数据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应保存排放检验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因此,你单位存在不按技术规范进行车辆检测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85元整。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4月9日、4月17日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涉案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监控视频;
2.2024年5月15日、5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3.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行为;
4.2024年5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提供的《车辆检测收费情况》,证明你单位为闽D9YE67、闽D5Z328等2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为285元;
5.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春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5月15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赖天辉、刘黎智、李斯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赖天辉、刘黎智、李斯贤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福建省环境监察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违法1次;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12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测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伍元整,合计罚没款壹拾万叁仟贰佰捌拾伍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