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厦环复字〔2021〕6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厦环复字〔2021〕6号
申请人:厦门承源食品有限公司马巷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X121762221
法定代表人:庄永海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村
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
地 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官伦晨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厦门承源食品有限公司马巷屠宰场不服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翔安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于2020年3月2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受理厦门承源食品有限公司马巷屠宰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向翔安生态环境局进行了送达。此后,翔安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我局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请求撤销翔安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主要理由如下:
1、马巷屠宰场属历史存在并根据厦门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暂且保留的项目。
厦门市翔安区年生猪消费总量25万头,每日供应在700头左右。2018年之前,申请人在翔安区设有生猪屠宰点5个,分别是马巷屠宰场、新店屠宰场、新圩屠宰场、霄垅屠宰场和大嶝屠宰场,日屠宰量700头左右,有效保障翔安区生猪肉品供应。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申请人于2018年6月之前分别关闭新店、新圩、霄垅、大嶝等四个屠宰场,仅保留马巷屠宰场。由于污水处理能力问题,马巷屠宰场目前日屠宰量仅有120头左右。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16〕17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241号、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农〔2018〕36号、厦门夏商集团有限公司夏商投〔2016〕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推动翔安区“五厂合一”项目,待新场建成后关闭马巷屠宰场。2012年6月8日,厦门市规划局翔安分局根据厦门翔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翔安生猪定点屠宰场规划意见的申请,批复同意翔安生猪定点屠宰场项目选址于翔安区巷北四期B地块,民安大道北侧,九溪路东侧,地块面积约32亩左右。然而因翔安区用地规划问题,该项目未能落地,马巷屠宰场只能勉强继续生产,承担翔安区生猪肉品供应工作。
2018年9月10日上午,翔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221号关于马巷屠宰场提升改造事宜明确:鉴于我区小型屠宰场相继关闭,新屠宰厂项目还未选址,未来一段时间内马巷屠宰场需要承担全区的生猪屠宰业务,原则同意对马巷屠宰厂提升改造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2019年8月5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出台201号文,公布福建省生猪屠宰企业名单105家,马巷屠宰场不在其中,必须关闭停产。于是,申请人配合翔安农业农村局做好是否关闭的准备工作。由于翔安区只有一家马巷定点屠宰场,考虑到区民能否真正吃上“放心肉”问题,翔安区政府于2019年12月24日上午召开关于马巷屠宰场有关工作专题会〔2020〕2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稳定猪肉价格,有效杜绝私宰现象泛滥,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原则同意马巷生猪屠宰场继续开展生猪宰杀业务”,马巷屠宰场并于2019年12月27日办理了临时排污许可证,至此,马巷屠宰场处于过渡性生产阶段。
2020年1月4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8-1次会议要求:鉴于马巷屠宰厂属历史存在且因受“猪周期”影响需暂且保留的项目,区资规分局、生态环境局等要支持、指导马巷屠宰场办理规划、排污许可等各项手续,确保马巷屠宰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同时,区资规分局要抓紧启动我区新屠宰厂的选址规划工作。
2、申请人并非污水处理改造的责任主体。
2020年7月6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29号会议明确,原则同意区农业农村局作为业主单位,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立项实施马巷屠宰厂环保改造项目。项目按照“UASB+活性污泥法+接触氧化+过滤”方案进行环保改造并将环保在线监控系统一并纳入方案设计,出水标准按地表V类水主要指标执行。项目费用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不包括征地及拆迁费用,最终以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为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纳入区农业农村局部门年度预算,并依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时其他相关会议明确马巷屠宰场污水处理改造由翔安翔发集团负责设计、招标、建设、结算、出资等事项。
因此,马巷屠宰场污水处理改造的责任主体发生转移,马巷屠宰场的污水处理责任主体并非申请人。鉴于马巷屠宰场污水改造工作关乎区域生产供应,已经引起区政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为避免过渡性生产污水超标问题,申请人积极主动与翔安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局及翔发集团联系跟踪,力促改造工程尽快实施,但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目前未开工建设。
3、申请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书面申请暂停生猪屠宰业务。
2020年8月27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限改〔2020〕20号),根据7月24日对申请人马巷屠宰场现场调查、采样检测得出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结果,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申请人收到前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于2020年9月10日向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递交《厦门夏商黄金香食品有限公司关于马巷屠宰场停产整治的申请报告》,书面申请马巷屠宰场自2020年9月21日起暂停生猪屠宰业务,待污水改造完成达标后再恢复生产。但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至今未给予批示。
2020年9月22日,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园林局《关于<厦门夏商黄金香食品有限公司关于马巷屠宰场污水处理出水接入市政管网的申请报告>的办理意见的函》(厦翔市政园林函〔2020〕35号),同意马巷屠宰场的污水处理出水接入邻近市政管网。
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根据7月24日对申请人马巷屠宰场现场调查、采样检测得出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结果,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马巷屠宰场属历史存在的应当关闭的项目,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属于政府部门知悉的客观,但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为稳定猪肉价格,有效杜绝私宰现象泛滥,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申请人只能在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继续生产,正因为如此,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示之前,申请人无法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自行暂停生猪屠宰业务。同时,因马巷屠宰场的污水改造的责任主体并非申请人,马巷屠宰场的污水改造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申请人客观上也无法对污水处理超标事宜进行整改。
鉴于此,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以马巷屠宰场污水超标为由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当的,对申请人明显不公。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
二、被申请人的复议答复及其理由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厦门承源食品有限公司马巷屠宰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X121762221,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村,主要从事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根据废水排放去向和环境功能区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表1排放限值。
2020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吴思泓、李永悦至申请人处现场检查。检查时,生猪已屠宰完毕,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外环境。被申请人委托厦门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在废水进口及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拍照记录现场情况。根据2020年8月3日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OOBTNM2E73573555Z),其废水排放口检测结果为:PH值:7.35、五日生化需氧量:41.2mg/L、化学需氧量:154mg/L、氨氮:1.45mg/L、总磷:0.73mg/L。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磷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表1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适当
申请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及氨氮共三项污染物超标,其中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因子为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3.12倍。参照厦环法规〔2019〕10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6-3档:“污染物浓度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本次违法系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逆向计算一年内首次违法,被申请人按同档下限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适当。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范合法
2020年7月24日,被申请人至申请人处现场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厦门谱尼检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整个采样过程及检测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检测报告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检测结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限改〔2020〕20号)。2020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庄永海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拟对申请人处罚款人民币35.5万元,并于2020年9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告〔2020〕41号),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意见简要如下:1、马巷屠宰场作为目前区政府保留的唯一定点屠宰场,因污水处理能力问题,目前日屠宰量仅120头左右,新定点屠宰项目因用地规划问题无法落地,马巷屠宰场只能在原址勉强生产;2、区政府多次专题会议讨论提升改造事宜,并于2020年7月会议确定由农业农村局作为业主单位实施马巷屠宰场环保改造项目,责任主体已转移。因疫情原因,污水处理改造尚未完成。申请免于处罚。
虽已过陈述申辩期限,被申请人仍对申请人提交的意见进行了集体讨论。讨论结果如下:1、虽然提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的业主单位经区政府会议确认为区农业农村局,但并未改变本案排污主体为申请人这一事实,申请人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罚金额符合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但考虑到本次违法系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逆向计算一年内首次违法,可按同档下限处罚。
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对申请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于2021年1月5日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执法调查过程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适当,程序规范合法。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本局经审理查明:
1、1999年8月31日,申请人厦门承源食品有限公司马巷屠宰场成立,目前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的信息如下:法定代表人庄永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X121762221,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村。
2、2020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洪溪村的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显示,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生猪已屠宰完毕,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放口正常出水。采样时间为当日5时25分,采样地点为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申请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庄永海对该笔录予以签字确认。
3、2020年8月3日,厦门市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了2020年7月24日对申请人单位废水排放口的检测结果,其中化学需氧量(CODcr)为15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为41.2mg/L,总磷为0.73 mg/L。
4、2020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完成立案审批,确定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
5、2020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限改〔2020〕20号),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6、2020年9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公司负责人庄永海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申请人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定点屠宰,每日屠宰量约120头,庄永海对该笔录予以确认。
7、2020年9月14日至9月15日,被申请人相继完成案件调查报告、集体讨论及案件处理审批,确定对申请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叁拾伍万伍仟元整。
8、2020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出具《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0〕41号),告知申请人其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情形,拟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为由,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6-3项规定,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整。该文书于2020年9月29日送达。
9、2020年9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申辩理由:一是马巷屠宰场是翔安区政府保留的唯一定点屠宰场,因污水处理能力问题,目前日屠宰量仅120头左右,新定点屠宰项目因用地规划问题无法落地,马巷屠宰场只能在原址勉强生产;二是翔安区政府确定由农业农村局作为业主单位实施马巷屠宰场环保改造项目,责任主体转移。
10、2020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再次进行集体讨论,确定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首次违法,拟对申请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且因申请人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由政府承办,未能及时整改达标排放不认定为“拒不整改”,不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11、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对申请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该文书于2021年1月5日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2020年7月24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0年8月3日《厦门市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OOBTNM2E73573555Z)。
4、2020年8月25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5、2020年8月27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厦(翔)环限改〔2020〕20号),同日的送达回证。
6、2020年9月10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2020年9月14日《厦门承源食品有限公司马巷屠宰场案件调查报告》,2020年9月14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笔录》,2020年9月15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8、2020年9月25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厦(翔)环罚告〔2020〕41号),2020年9月29日的送达回证。
9、2020年9月30日《厦门夏商黄金香食品有限公司关于马巷屠宰场申请免于罚款的报告》。
10、2020年12月30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笔录》。
11、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2021年1月5日的送达回证。
四、 复议决定
(一)关于《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的事实认定方面
根据废水排放去向和环境功能区要求,申请人厦门承源食品有限公司马巷屠宰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表1排放标准。根据《厦门市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020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委托厦门市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在申请人的废水排放口采集废水检测,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CODcr)15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41.2mg/L,总磷0.73 mg/L,均超过《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表1中排入环境水体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因此,《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认定申请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申请人提出马巷屠宰场属于政府要求暂且保留的项目以及并非污水处理改造的责任主体的异议,因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作出程序,我局不予采纳。
(二)关于《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的法律适用方面
如上文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10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6-3:“污染物浓度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本次违法,系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逆向计算一年内的首次违法行为,按同档下限处罚”的规定,对申请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
(三)关于《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的作出程序方面
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了立案审批、集体讨论、案件处理审批、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作出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翔安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厦环罚〔2020〕346号)。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