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四次修订)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第四次修订)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
目 录
1 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
附图1: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11
附图2:厦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12
附图3:厦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13
前 言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于1996年首次发布,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以厦府﹝1996﹞综040号文批准实施;1999年作第一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8日以厦府﹝1999﹞综008号文批准实施;2004年作第二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7日以厦府﹝2004﹞186号文批准实施;2011年作第三次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6日以厦府﹝2011﹞267号文批准实施。
为落实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规、厦门市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及“一岛一带多中心”的空间布局规划等,进一步对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值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第四次修订)
1 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 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差异,对区域进行的合理划定。其目的是基于区域空间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通过辨析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压力,分区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明确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为实现厦门市环境管理分区管理、分类指导、引导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厦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推动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手段。
1.2 编制依据及引用标准
1.2.1 功能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6)《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7)《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9)《厦门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纲要(修编)》;
(10)《厦门市“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规划》;
(11)《厦门市产业空间规划》;
(12)《厦门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3)《厦门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核定和补充划分方案》;
(14)《厦门市古宅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15)《马銮湾内湾生态修复研究及实施规划》;
(16)厦门市行政区划、分区规划。
1.2.2 技术规范与环境标准
本区划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区划。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966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T15190-20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HJ/T82-2001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1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3 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2)整体谋划,重点突破的原则;
(3)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
(4)适时调整的原则。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环境功能区域发生变化时,可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2 功能区划范围
厦门市辖区内的陆域和海域,包括6个行政区,即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陆域(不包括滩涂)总面积1700.61km2,海域行政管辖面积约344.42km2以及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厦门湾海域932.54km2。本次区划范围包括厦门市的陆域和海域部分。
3 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结合辖区内厦门市大气环境敏感度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将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包括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需要重点保护的生态功能区,该区执行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厦门市辖区内除一类功能区以外的区域,该区执行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1.3 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 一、二类功能区面积不得小于4km2;
(2)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500m的缓冲带;
(3) 新建工业区原则上划归二类区,且工业区不能设在相邻的一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4) 在二类区建设高架点源时,若排放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影响到一类区,则新建点源的最大落地浓度应符合一类区要求;
(5) 在缓冲带内建设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则应根据项目对一类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执行标准的级别。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结果表1和附图1所示。
表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类别 |
行政区 |
范 围 |
质量 要求 |
排放 要求 |
一 类 区 |
思明区 |
万石山国家风景名胜区 |
GB3095一级 |
一级排放标准,禁止新建、改、扩建污染源
|
集美区 |
坂头-石兜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南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
|||
海沧区 |
天竺山国家森林公园及其北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
|||
同安区 |
汀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西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
|||
莲花国家森林公园及其北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
||||
莲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北辰山风景区-竹坝水库 |
||||
翔安区 |
翔安大峡谷-古宅水库 |
|||
香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
二 类 区 |
全市 |
厦门市辖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包括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以及新建的工业区、农村地区) |
GB3095二级 |
二级排放标准 |
3.2 声环境功能区划
为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
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厦门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将辖区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
3.2 声环境功能区划
为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结合厦门市环境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及特点,将辖区内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4类。
3.2.1 1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执行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2 2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该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3 3类声环境功能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该区域执行3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4 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分为4a和4b两种类型。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执行4b类声环境质量标准。
3.2.5 特殊区域及边界处理的规定
(1)本功能区划分不适用于机场飞机起降噪声影响,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执行GB9660标准;
(2)各类功能区不小于0.5km2;
(3)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如冷却塔、变电设备等)的噪声影响到相邻居住区(工业集中区中不足0.5km2的生活区或村庄)等敏感目标时,其环境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标准;
(4)道路交通干线、铁路、港口两侧的划分按GB/T15190-2014执行。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如表2和附图2所示。
表2 声环境功能区划
类别 |
行政区 |
范 围 |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
|
昼间 |
夜间 |
|||
1 类 区 |
思明区 |
万石山国家风景名胜区和厦门大学校园 |
55 |
45 |
海沧区 |
天竺山国家森林公园 |
|||
海沧蔡尖尾山 |
||||
区内未开发农村和山体 |
||||
集美区 |
坂头-石兜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文教区(包括理工大学、华侨大学、软件学院、中科院、集美大学、园博苑等) |
||||
区内未开发农村和山体 |
||||
同安区 |
汀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莲花国家森林公园 |
||||
北辰山风景区-竹坝水库 |
||||
区内未开发农村和山体 |
||||
翔安区 |
香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
|||
翔安大峡谷-古宅水库 |
||||
文教区(南洋学院、安防科技学院及厦门大学新校区等) |
||||
区内未开发农村和山体 |
||||
2类区 |
全市 |
厦门市辖区内除1类、3类、4类区以外的区域 |
60 |
50 |
3类区 |
湖里区 |
东渡港区、象屿保税区 |
65 |
55 |
信息光电园 |
||||
航空工业园(湖里) |
||||
机场物流仓储用地 |
||||
海沧区 |
出口加工区 |
|||
明达工业组团 |
||||
信息消费产业园 |
||||
翔鹭工业组团 |
||||
嘉城工业组团 |
||||
中沧工业园 |
||||
101工业组团 |
||||
东孚工业区 |
||||
东孚工业新区 |
||||
生物医药园 |
||||
新阳工业区 |
||||
排头船舶工业区 |
||||
海沧港区物流仓储用地 |
续表2 声环境功能区划
类别 |
行政区 |
范 围 |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
||
昼间 |
夜间 |
||||
3类 区 |
集美区 |
机械工业集中区(后溪组团) |
65 |
55 |
|
机械工业集中区(灌口组团) |
|||||
杏林工业区组团 |
|||||
凤山工业组团 |
|||||
集美北部工业区 |
|||||
前场物流仓储用地 |
|||||
同安区 |
黄金工业园区 |
||||
轻工食品工业区 |
|||||
轻工电子工业区 |
|||||
同安工业集中区 |
|||||
凤南工业集中区 |
|||||
城南工业区 |
|||||
城东工业区 |
|||||
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同安) |
|||||
翔安区 |
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 |
||||
火炬(翔安)产业区 |
|||||
巷北工业区 |
|||||
翔安(市头)工业集中区 |
|||||
内厝工业区 |
|||||
航空工业园(翔安) |
|||||
刘五店港区 |
|||||
4类区 |
4a类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两侧区域 |
70 |
55 |
|
4b类 |
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
70 |
60 |
||
3.3 水环境功能区划
水环境功能区划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3.3.1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按《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闽政〔2011〕45号)中对厦门市近岸海域的区划结果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厦门湾局部海域)的批复》(闽政文〔2016〕426号)中的调整方案执行。
筼筜湖为封闭性咸淡水混合水体,不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但不得作为纳污水体,禁止污水排入,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马銮湾分内湾、外湾。马銮湾外湾水体为海水,按照《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闽政〔2011〕45号)执行马銮湾三类区(FJ102-C-Ⅱ)要求。马銮湾内湾水体为地表水,其环境功能区分类见3.3.2相关规定。
3.3.2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是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等要求,根据地表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按水质分类管理的要求对地表水环境进行划定的各类别区域。
依据GB3838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及保护目标和厦门市地表水体实际状况,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和游泳区,以及重点保护水域;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根据以上水域环境功能分类,从保护水质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如下:
(1)Ⅱ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包括坂头-石兜水库及其入库溪流、汀溪水库及其入库溪流、溪东水库及其入库溪流、莲花水库及其入库溪流(在莲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通过省政府批复前执行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古宅水库,执行Ⅱ类地表水水质标准。
(2)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包括湖边水库(应急水源)、坂头-石兜水库二级保护区水体、两二水库(在九龙江北溪雨洪利用工程竣工使用前,执行Ⅳ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在工程竣工使用后作为应急水源)、溪头水库(在九龙江北溪雨洪利用工程竣工使用前,执行Ⅳ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在工程竣工使用后作为应急水源)、竹坝水库(应急水源)、汀溪水库二级保护区水体、莲花水库二级保护区水体、河溪水库、茂口水库、石垄水库(应急水源)、小坪水库(重点保护水域,为汀溪水库补给水源)以及同安西溪营前桥上游干流和支流(重点保护水域),执行Ⅲ类地表水水质标准。
(3)Ⅳ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包括上李水库、同安西溪营前桥下游至新西桥上游和马銮湾内湾(《马銮湾内湾生态修复研究及实施规划》实施完成前执行Ⅴ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执行Ⅳ类地表水水质标准。
(4)Ⅴ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除Ⅱ、Ⅲ、Ⅳ类地表水以外的厦门市辖区内的农用水库、自然溪流和作为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不包括排污沟及感潮河段,执行Ⅴ类地表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如表3和附图3所示。
表3 厦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名称 |
主导功能 |
质量要求 |
排放要求 |
坂头-石兜水库 |
饮用水源 |
GB3838 Ⅱ类
|
禁排
|
汀溪水库 |
|||
溪东水库 |
|||
莲花水库1 |
|||
古宅水库 |
|||
坂头-石兜水库入库溪流 |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GB3838 Ⅱ类
|
禁排
|
汀溪水库入库溪流 |
|||
溪东水库入库溪流 |
|||
莲花水库入库溪流1 |
|||
湖边水库2 |
应急水源 |
GB3838 Ⅲ类 |
禁排 |
两二水库3 |
|||
溪头水库3 |
|||
竹坝水库 |
|||
石垄水库 |
|||
河溪水库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
茂口水库 |
饮用水源保护区 |
||
小坪水库 |
重点保护水域 |
||
西溪营前桥上游干流及支流 |
重点保护水域 |
一级标准/直排标准 |
续表3 厦门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名称 |
主导功能 |
质量要求 |
排放要求 |
上李水库 |
一般工业用水、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兼做农灌 |
GB3838 Ⅳ类 |
禁排 |
马銮湾内湾4 |
禁排 |
||
西溪营前桥下游至新西桥上游 |
一级标准/直排标准 |
||
埭辽湖 |
养殖、灌溉、一般景观水体 |
GB3838 Ⅴ类 |
一级标准/直排标准 |
瑶山溪 |
|||
杏林湾水库 |
|||
深青溪 |
|||
过芸溪 |
|||
西溪新西桥下游-石浔坝、瑶江橡胶坝上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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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浔溪 |
|||
埭头溪 |
|||
东溪 |
|||
九溪 |
|||
龙东溪 |
|||
曾溪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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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Ⅲ类、Ⅳ类地表水体以外的其他水库、溪流 |
|||
1莲花水库及其入库溪流在莲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通过省政府批复前执行GB3838中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2湖边水库主要来水为九龙江北溪,其水质标准执行GB3838中非湖、库地表水相关标准。 3溪头水库、两二水库在九龙江北溪雨洪利用工程竣工使用前不作为应急水源,执行GB3838中Ⅳ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工程竣工使用后作为应急水源,主要来水为九龙江北溪,其水质标准执行GB3838中非湖、库地表水相关标准。 4马銮湾内湾在《马銮湾内湾生态修复研究及实施规划》实施完成前执行GB3838中Ⅴ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
4 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1)《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文本、附图经批准后均为有效文件。
(3)《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4)《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件:《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2020年)》(闽政〔2011〕45号)http://www.fujian.gov.cn/zc/zfxxgkl/gkml/jgzz/gtzycxjs/201107/t20110705_11795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