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罚〔2020〕148号 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8-12 17:08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0〕148号

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92489K

地址: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诺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611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检查时进入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福建省固废管理平台上申报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仅为含铜污泥(归类为HW22),但根据你单位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工序,实际产生含镍污泥和含铬污泥(归类为HW17),并未申报。因此,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存在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6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22020612日和7月3日,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诺成确认全程陪同,及相关情况。

3、你单位制定的2020年度危废管理计划,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申报内容。

4、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0〕8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14所述违法情形,一般违法情形第一次被处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第一次被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