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0〕13号
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4085T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思兴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长富
2020年6月16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执法巡查时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气筒(高度33米)检测结果(折算浓度):氮氧化物114mg/m3;颗粒物29.1mg/m3。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你单位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4中35t/h以下锅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标准:氮氧化物150mg/m3;颗粒物20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颗粒物。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 2020年6月16日、7月8日,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锅炉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2.2020年6月16日《烟尘(气)采样原始记录表》和6月24日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A2190350630101o),证明我局2020年6月16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正在使用的导热油锅炉废气排气口颗粒物排放超标。
3.2020年7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查采样当日你单位办公室主任确认员工陈福至全程陪同。
4.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大气排放适用该标准。
5.厦门海湾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间。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驻区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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