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执法)环改〔2020〕24号 厦门市国越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2-08 16:13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0〕24号

 

厦门市国越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76031867R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西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汤建国

2020年10月16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执法巡查时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检测结果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口非甲烷总烃(平均值)68.6mg/m3、甲苯4.33mg/m3,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平均值)最大值印刷一区车间外非甲烷总烃31.2mg/m3印刷二区车间外非甲烷总烃34.7mg/m3危废仓库门外非甲烷总烃36.5mg/m3、苯0.337mg/m3、甲苯8.29mg/m3、二甲苯3.41mg/m3。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废气有组织排放和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 中表2、表3标准: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40mg/m³、甲苯3mg/m³;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4.0mg/m3、苯0.2mg/m3、甲苯0.8mg/m3、二甲苯0.4mg/m3。因此,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0年10月19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XA-TC-20200969)及《有组织废气采样记录》、《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证明我局2020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废气排放结果超标。

3、2020年12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当日你单位经理白玲全程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该标准。

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汤建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证明白玲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驻区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