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厦环查(扣)〔2020〕36 号
厦门通海船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3442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水杰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长园路88号4D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收集的船舶污油水,在厦门通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租赁的2#和9#储油罐
采用蒸气加热方式进行油水分离,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油未按危险废物处置。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7日厦门通海船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8日厦门通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9日厦门金海顺石油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 四 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厦门通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租赁的2#和9#储油罐蒸气阀门各1个,以及9#储油罐的出油口 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 厦门通海石油仓储有限公司 。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妥善保管查封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你(单位)可以向我局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0日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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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值班电话: 86-592-5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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