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执法)环改〔2020〕30号 厦门湖里嗨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12-25 17:26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030

 

厦门湖里嗨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PB4QXM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65-10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吴恋菊

 

20201214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开展市级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台口腔X射线机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01028日开始投入使用。因此,你单位存在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12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一台口腔X射线机未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于20201028日开始使用。

2202012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址的口腔X射线机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

3、厦门湖里嗨天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吴恋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和何冠颉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证明何冠颉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个月内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湖里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