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0〕33号
厦门思明鼎豪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NX591M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裕辉
2020年12月22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开展市级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①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且于2018年9月开始投入使用;②一台口腔CT机(型号:Pax-Uni3D)于2018年9月起停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投入使用;现场未见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口腔CT机(型号:Pax-Uni3D)。
2、2020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PHT-35LHS)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18年9月开始投入使用;一台口腔CT机(型号:Pax-Uni3D)于2018年9月起已停用。
3、厦门思明鼎豪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徐裕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和胡耀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耀辉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海沧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各区政府网站
各区生态环境局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生态环境网站
友情链接
主 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值班电话: 86-592-5182600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