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执法)环改〔2021〕1号 厦门市海沧区和持宠物诊所

发布日期:2021-01-08 16:20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1

 

厦门市海沧区和持宠物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5MA2Y0EGE6R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883号、1851号之211-212单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林立

 

20201230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开展市级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①自使用X光机(SAT-TUB32X光机)以来,未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未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②未对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12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见你单位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相关场所的辐射监测;未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2202012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自使用X光机(SAT-TUB32X光机)以来,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相关场所的辐射监测;未报送过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3、厦门市海沧区和持宠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林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1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海沧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