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执法)环改〔2021〕3号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卫生院

发布日期:2021-01-21 15:07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3号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207426614253M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30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胡晓霖

 

20201229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开展市级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检查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1台医用X射线胃肠机(名称型号为ICONSRURALR100)已于2020年4月报废,不再使用,未办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因此,你单位存在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12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台医用X射线胃肠机(名称型号为ICONSRURALR100)已报废,不再使用。

2202012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搬迁到现址至今,仍未办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3、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国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胡晓霖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晓霖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驻区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