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执法)环改〔2021〕2号 厦门瑞丰制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1-21 17:14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执法)环改〔2021〕2号

 

厦门瑞丰制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77017Y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黄光辉

 

根据在线监控通报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超标线索,2020年1225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采样。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气筒FQ-618(高度40米)检测结果为颗粒物(折算浓度)217mg/m3(平均值)。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5/323-2018)表4中35t/h以下锅炉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20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颗粒物。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0年12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1年1月7日厦门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2190350630101K)及《烟尘(气)采样原始记录表》,证明我局2020年1225日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气排放结果超标。

3. 2021年1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当日你单位环安部经理林添智和员工蒋春东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该排放标准。

5.厦门瑞丰制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黄光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林添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添智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驻区生态环境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