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厦环罚〔2021〕22号 厦门市国越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01-29 10:56 字号: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1〕22号

 

厦门市国越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76031867R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西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汤建国

 

一、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16日,我局组织检测机构开展执法巡查时进入你单位检查并采样,检测结果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口(小时均值)非甲烷总烃68.6mg/m3、甲苯4.33mg/m3,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最大小时均值):①印刷一区车间非甲烷总烃31.2mg/m3②印刷二区车间非甲烷总烃34.7mg/m3③危废仓库非甲烷总烃36.5mg/m3、苯0.337mg/m3、甲苯8.29mg/m3、二甲苯3.41mg/m3。根据你单位建设项目情况和所处环境功能区,废气有组织排放和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 中表2、表3标准: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40mg/m³、甲苯3mg/m³;封闭设施外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4.0mg/m3、苯0.2mg/m3、甲苯0.8mg/m3、二甲苯0.4mg/m3。因此,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因子为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2020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现场检查和监测采样时,你单位正在生产。

2、2020年10月19日福建安格思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发的《检测报告》(编号:XA-TC-20200969)及《有组织废气采样记录》、《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证明我局2020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实施执法检查时,废气排放结果超标。

3、2020年12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采样当日你单位经理白玲全程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4、《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证明你单位废气排放适用该标准。

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汤建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白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白玲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02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3-4所述违法情节,污染物浓度(速率)超标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物确定处罚档次。经核算,你单位排放甲苯超标9.36倍(危废仓库门外无组织监控点),兼顾你单位符合“一般污染物超标,按同档下限处罚;一年内首次超标,按同档下限处罚;每增加一个超标因子,一般污染物加 0.5 万元;每增加 1 个排放口或监控点超标的加 0.5 万元”情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7日